某队长户有1女儿,1990年转为国家干部,但在2000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时,该队长隐瞒女儿转为国家干部的实情,且不一视同仁,只将其他农户有转为国家干部的人的土地收回集体,而保留自己女儿的承包土地,并自己与自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