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不用等到离职再索赔,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你可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如果单位不理,可以以此为由申请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1.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3.要求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个人部分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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