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的哲学观点

如题所述

哥特利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3-1814),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他一生的职业是大学教师:1794年被聘为耶拿大学教授,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并任校长。费希特是康德的学生,深受康德思想的影响,青年时期向往较激进的个人民主主义,赞扬法国大革命;后期思想倾向于保守,主张维护王权统治和民族利益。在法律思想方面,费希特尊重康德提出的最高公正原则,但他更加注重原则的实际作用,因此,他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实证主义倾向。

主要学术著作有《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等。

一、法哲学基础

费希特继承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并从特定方面加以发展。他首先提出一个“自我”的概念,认为自我乃是一切实在的本原。他反对康德“自在之物”的客观存在,认为真正的存在只有自我,“自我”首先设定自身,然后设定了万事万物。

他也意识到只凭“自我”一个概念解释不了所有认识问题,于是又设定了“非我”。非我,即自我之外的一切事物,它不能绝对地存在。他认为存在有三原则:

(1)自我绝对地存在;

(2)自我设定与它对立的非我;

(3)自我设定一个可分为自我和非我的存在。

从自我哲学出发,费希特建立了独特的法学思想体系。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法

费希特认为,法属于先验的范畴,它是从“纯粹理性的形式”中引申出来的。因此,他也把法学称为关于人类公正的科学。而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是:“限制你你自由并以这种方式使他人也能自由。”在对公正原则的表述上,康德是从允许自由(正面)的角度展开的,而费希特却从限制自由(反面)的角度来讲述。这不仅是表述的差别,其含义也大不一样。

费希特认为,最高理性原则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费希特明显的务实倾向,故他强调理性与实在法的同一性。可见,费希特是西方一位从理性主义法学到实证主义法学的过渡性人物。

(二)法律

费希特认为,法律是按照理性原则制定的、保证人与人之间实际自由关系的全部社会条件的总和。他认为,法律的概念应该落实到“法律关系”问题上。

从更实在的意义看,费希特认为,法律就是指一批用于审判的规则,这就是实在法。法律是一个中间物,它一端连接最高公正原则,另一端连着法庭判决。只要法律是清楚的、完善的,裁断和判决有时就已经包含其中了。费希特还提出了两个相应的命题:“所有的法律纯粹是理性的法”和“所有的法律都是国家的法”。

(三)法律的内涵

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究竟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费希特和康德有很大的分歧。康德从绝对理性出发,认为法律的基本内涵是权利,他将法学亦称为权利科学。而费希特则从相对理性出发创立了法律义务论。他认为,法律的基本内涵是义务。

首先,费希特认为法律不是抽象、客观的东西,从而否定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应然存在;其次,法律是认为制定的,而人是主观自我的产物,所以,法律表现的是人类不同自我之间的关系。一个人拥有自我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这才会得到真正的社会自由,而尊重他人自由的唯一方法就是限制自身的自由,这和法律的内涵是一致的。

(四)法律与道德

费希特1认为,过去所有法学研究都将法律与伦理道德混为一谈,而他是第一位把法律与道德伦理分开的法学家。他认为,道德讲的是法律之外的良知,而法律讲的是法规之中的义务,两者泾渭分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1)道德调整人的内在精神世界;法律调整人的外在行为。

(2)道德上的义务是绝对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相对的。

(3)道德上的义务是普遍的,不需要人们的同意;而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经过人们的自愿和同意,即自愿在法制社会中生活。

(4)道德虽然也有强制性,但它不是来自国家的强制而是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法律的强制则是国家的强制。

费希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思想被萨维尼理论化后又传承给了曾在德国留学的英国人奥斯丁,终于成为西方实证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三、实在法理论

(一)刑法

(1)刑法强制的合理性。费希特认为,公正自由原则要求人们自觉地限制自己的自由,如果不能做到,必然产生不法,法律就必须劝告或限制他这样做,于是,法律的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2)有限的同态复仇。费希特认为,刑罚的基本原则是有限的同态复仇,个人根本不可能承认复仇中有规则,人们只想“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更过分的甚至是无限的报复会发生在强者身上,这将招致社会的混乱。他认为,刑法就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复仇的界限规则,是人类理性和文明的体现。

(二)宪法

(1)国家理论。费希特关于国家法的理论有二:一是国家是一个组织化有机体;二是宪法由国家与公民的契约所构成。

(2)宪法。宪法是共同意志被显示的全体人民的法,是组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由国家与公民的共同契约所组成。一是财产契约;二是保护契约;三是结合契约。结合契约是只有在社会的每一成员都作出了其应有的贡献之后,国家才将人们结合起来并交还他们应有的权力。

(3)政体理论。费希特也主张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但他强调行政权应独立于其它权力,国家要组织一个几乎全权的行政内阁以保证代议制政府职能的顺利行使。

(三)民法

(1)原始权利。费希特认为,自由法则决定人的原始权利属于一切人。人的原始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意志自由和人身绝对不可侵犯;二是个人拥有自由对待整个感官世界的权利。第一项是绝对的财产权;第二项是自由的财产处分权。从理性意义上讲,费希特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普遍的、绝对的和与生俱来的,这和自然法理论中讲的“自然权利”是完全一样的。在这些权利中,他认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

(2)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在传统西方社会,民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唯一法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情况在慢慢改变,国家干预经济已初见端倪。尤其是在当时的德国,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与其他邻国抗衡,国家干预势在必行。费希特及时看到了这一变化,在他晚期著作《封闭的商业国》中提到:“国家要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直接组织商品交换,确定生产规模,控制公民职业,甚至公民的私人生活国家也要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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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5
费希特不赞同康德对于物自体存在问题的论述,这种将表象与物自体分离开来的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导向一种怀疑主义。一个严密的哲学体系应该是象笛卡尔那样,从一个最高的明确无误的不证自明的第一原理出发,按照其内在的必然性,以严明的逻辑推理出来的系统。经过休谟提出的问题,物到理智之间的过渡存在一个逻辑上无法逾越的鸿沟,所以他同意康德的意见,也就是只有唯心主义才是可能的。但我们应该抛弃物自体这个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绝对自我的概念。这个绝对自我,不是经验的自我,也不是先验的自我,而是所有自我意识中的先验要素。这种自我意识提供了所有认识的先验根据,是一切知识和经验实在性的根据和先验的源泉,也就是认识论和知识学中的最高根据和出发点。这里他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融为一体,并给予了自我一种相当高的地位,赋予了自我创造性行动的可能。他的学生叔本华评论他勇敢地将认识问题归之于理智直观,彻底取消了物自体,是一种绝妙的灵感。
在费希特的著作《自然法学基础》(1796)中,他提出自我意识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客体的自我意识,它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其它理性的客体存在。这些(其它)客体共同影响并召唤起每个单个个体其自身的自我意识。这个观点是由他的认识论(Grund lageder gesamten Wissenschaftslehre,知识的科学)所延伸出来的,他证明了每个自我的意识产生依赖于每一次它对非我的把握(用费希特的话说,就是自我设定非我)。由这些观点所导出的我/自我之间的差异(自我在自身中设定非我与自我相对立)最终发展成了费希特的认识论(绝对自我,自我设定自己本身)。
费希特以自我意识,或精神自我的创造性活动作为解释经验的唯一源泉。自我意识,或精神自我是自己设定自己的存在。绝对自我,或上帝是精神世界的命令,它是个体自我(有限自我)的原因。感觉世界和独立客体(他们也由绝对自我设定)是“非我”,或者说是在与自我的精神斗争中使自我获得意义的自我的对立面——外在世界。像康德一样,费希特也相信内在精神的价值、人性的合理性、自我责任,以及自由的重要性。
第2个回答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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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费希特一般指本词条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公元1762年5月19日—公元1814年1月27日),德国作家、哲学家、爱国主义者,古典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作为一个哲学家,他寻求对哲学思想,特别是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统一;作为一名爱国主义者,他试图唤醒德意志人民要求国家统一。

中文名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外文名
Johann Gottlieb Fichte
国籍
德国
民族
德意志民族
出生地
德国拉梅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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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经历

哲学思想

政治理论

教育思想

相关评价

影响和扩展

主要著作
人物关系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受影响于:康德、莱因霍尔德(Karl Leonhard Reinhold)、所罗门迈蒙(Salomon Maimon)、贝内迪特·斯宾诺莎(Benedictus Spinoza)
施影响于:谢林、黑格尔、叔本华、诺瓦利斯(Novalis)、亨利希(Dieter Henrich)、马克思[1]
生平经历
费希特出生于普鲁士萨克森州的拉梅诺。父亲是织带子的手工业者,家境贫寒,9岁时得到邻人的资助开始上学。1774年进波尔塔贵族学校,课外读过该校禁读的G.E.莱辛的著作。1780年入耶拿大学,1781年入莱比锡大学神学系,接触过B.斯宾诺莎的哲学。1788年因经济困难,弃学赴瑞士的苏黎世当家庭教师,结识了当地狂飙运动的代表人物J.K.拉法特等。1790年重返莱比锡,计划创办杂志未成,再任家庭教师,并开始研究I.康德哲学。1790年,他结识了德国著名诗人克洛普施托克的侄女约哈那(JohannaRahn)并被她深深吸引,后来两人结为夫妻。同年,他开始研读康德的著作,这对他后来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1年,他前往哥尼斯堡拜见康德。为了让康德了解他,他基于康德哲学写了一篇研究康德批判哲学和神学领域之间联系的宗教长文《试评一切天启》(Attemptata Critiqueof All Revelation)。康德读后大加赞赏,不仅赞助出版了这篇文章,还推荐费希特前往大学任教。由于一些不知名的原因,此文被匿名发表了,让人们以为是期待已久的康德自己对于宗教的批判著作。之后康德澄清了事实并公开赞扬了这部著作,这个事件使得费希特在哲学界的声名大振。1793年再去苏黎世,被任命为耶拿大学的哲学教授,并结识了平民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等进步思想家。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1794年,费希特成为耶拿大学教授,主持康德哲学讲座,并完善他的哲学体系。此后他陆续发表了《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自然法学基础》、《知识学原理下的道德学体系》等。1798年,在他担任《哲学杂志》责任编辑的时候,收到了一篇宗教怀疑论的来稿,虽然费希特不赞同作者观点,但由于他坚持出版自由,还是将此文发表。这篇文章后来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攻击费希特是个无神论者。费希特在耶拿大学的课程一开始非常受学生的欢迎,但是后来,学生批评他过于清教主义,教师认为他不够虔诚,最终,被迫于1799年离开耶拿迁居柏林。[2] 1806年,普法战争爆发,费希特担负起宣扬爱国主义的任务。1807年,他回到法军占领的柏林,发表了著名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同时倡议建立柏林大学。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费希特担任第一任校长。1813年柏林保卫战爆发,城中挤满伤员,瘟疫流行,费希特的妻子参加了照顾病人的工作,不幸感染斑疹伤寒并传染给费希特。费希特夫妇于1814年1月先后去世。
哲学思想
费希特不赞同康德对于物自体存在问题的论述,这种将表象与物自体分离开来的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导向一种怀疑主义。一个严密的哲学体系应该是象笛卡尔那样,从一个最高的明确无误的不证自明的第一原理出发,按照其内在的必然性,以严明的逻辑推理出来的系统。经过休谟提出的问题,物到理智之间的过渡存在一个逻辑上无法逾越的鸿沟,所以他同意康德的意见,也就是只有唯心主义才是可能的。但我们应该抛弃物自体这个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绝对自我的概念。这个绝对自我,不是经验的自我,也不是先验的自我,而是所有自我意识中的先验要素。这种自我意识提供了所有认识的先验根据,是一切知识和经验实在性的根据和先验的源泉,也就是认识论和知识学中的最高根据和出发点。这里他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融为一体,并给予了自我一种相当高的地位,赋予了自我创造性行动的可能。他的学生叔本华评论他勇敢地将认识问题归之于理智直观,彻底取消了物自体,是一种绝妙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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