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合同制工人有视同缴费年限吗

如题所述

没有。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在转为合同制工人时,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指的是改制前,参加工作到改制时这段时间视同已缴费年限。
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或者连续工龄,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有据可查,即建立在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的客观存在上。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要从招用入职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当时,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手册》制度,即对他们的缴费情况,通过帐、卡、表、册祥细登记在案的。
这样,在进行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时,必须同时对他们当时的个人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帐、卡、表、册进行查验。如果缴费正常,记录齐全,那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与建立个人帐户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全民合同制工人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算视同缴费吗?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上以前我已经回答过,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全民合同制,是从1986年7月以后开始的,具体的政策文件主要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精神,合同制工人其实在招收、录用的程序和以前固定工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在指标计划范围内,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的暂行规定精神,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而且这个《劳动手册》是由当时的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有一定权威性和 历史 意义,是证明自己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主要依据。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精神,其中第五章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 社会 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实在国家统一实行 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开始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
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方是从1992才开始全面执行的,部分地方是在1996年执行,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之后,才开始规范建立了个人账户。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在处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及工龄的计算等方面,各地的政策也是不同的。但是大多数地方的规定,凡是从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就应当计算为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的时间。由于合同制工人从招收录用开始,就已经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虽然那个时候的缴费金额比较小,但是缴费年限应当计算为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或是实际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作为国有企业根据《国有实行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精神,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应当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是实际缴费年限,对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计算为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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