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员工试用期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80%,张**,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4年7月8日转正(第一段2014.7.1-2014.7.7为试用期,5天工作日;第二段2014.7.8-2014.7.31为转正期,18天工作日),月工资为第一段:3000×80%÷21.75×5天=551.72元;第二段3000÷21.75×18天=2482.76元。合计3034.48元。因为7月工作日实际为23天工作日,而计算公式的计薪日为21.75天。所以出现偏差。请问有人知道如何计算才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