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实际为23天工作日,而计算公式的计薪日为21.75天。所以出现偏差。请问有人知道如何计算才合理合法吗?

例如:员工试用期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80%,张**,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4年7月8日转正(第一段2014.7.1-2014.7.7为试用期,5天工作日;第二段2014.7.8-2014.7.31为转正期,18天工作日),月工资为第一段:3000×80%÷21.75×5天=551.72元;第二段3000÷21.75×18天=2482.76元。合计3034.48元。因为7月工作日实际为23天工作日,而计算公式的计薪日为21.75天。所以出现偏差。请问有人知道如何计算才合理合法吗?

如果你们单位考勤按21.75算,超出部分算加班,但不发双倍工资,就按你那样算;
如果不算加班,就不要除以21.75,直接除以23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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