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抚恤金分配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办理抚恤金

如题所述

 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标准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额分配,有的按遗产分配原则,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继承人再平均分配。有的确认为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给配偶,其他继承人无权享有。有的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合理分配。
  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
  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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