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手球有哪些规则?

如题所述

1.比赛结束信号后掷自由球。

在比赛结束信号响起后之掷罚自由球,通常有些球队会因比赛结果胜负明显或球的位置距离对方的球门太远而毫无掷球射门意图;虽然规则规定必须掷罚自由球,但如已位于接近正确位置的发球员只让球掉下或递球给裁判员时,裁判员应表现出良好的判断力,考虑是否使该球队掷罚自由球结束比赛。

另外情况,显然球队是想要掷罚自由球,裁判员必须找寻得分机会(虽然机会很小)和确信此情况不会变坏成浪费时间与破坏的场所的平衡点。裁判应使双方球员迅速位于正确位置,以免拖延掷球时间;裁判必须劝告和监督掷球队球员,只允许一位球员持球;如有球员想要替补,裁判员不必等到替补球员就正确位置后才鸣笛掷球。

裁判员必须小心注意双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行为,裁判员应对守队球员一再侵犯的行为作判罚;此外,攻队球员在掷自由球时,经常会违犯规则,如有些球员会在裁判鸣笛后掷球者球离手前越过自由掷球线,或掷球者会移动身体或跳起来掷球。非常重要的是规则里不允许任何不当的射门得分。

2.暂停。

除了规则所述情形之外,裁判员应视某些情况的需要给予暂停,下列情形为原则上需要暂停。

(1)外在因素的影响。例如:场地必须要擦拭时。

(2)球员受伤时。

(3)球队明显拖延时间。例如:各种掷球显然延迟时或球员将球抛离或故意不给球时。

(4)球触及球场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属设备或因球偏离远离球场,造成不寻常的延迟时。

裁判员决定暂停的需要时,应考虑是否会因未鸣笛暂停而造成对某队不利与不公。例如:球队在球赛中很明显大幅领先时,裁判员应不必为短暂擦拭场地而鸣笛暂停;同样的,球队本身经常为某种理由而延迟或拖延比赛时间,很显然的裁判员没有必要考虑给予得利与否的暂停。

另一重要的事项是预估中断的时间。因受伤而引起的时间中断难以估计,裁判原则上应予以暂停。裁判不要因球离开场地就很快鸣笛暂停,通常球会很快回到场地恢复比赛的,或应使用比赛预备用球继续比赛(3:4),显然不须要暂停。

3.球队暂停。

上下半时每队各允许一次一分钟的暂停(延长赛除外)。

球队职员必须将绿色暂停卡留置在计时员和纪录员前之桌子上,始得请求暂停(暂停卡的规格为15×20厘米及每边有个“T”字图案)。

球队拥有球权时,即可请求暂停(比赛进行中或比赛中断时均可)。若计时员有足够时间于控球队未丧失所有球权前鸣笛(绿色暂停卡尚在球队手中),应允许立即请求暂停。

计时员鸣笛,作出暂停的手势并伸展手臂指向请求暂停的球队(如因噪音和骚动时,计时员应站起来鸣笛)。使用绿色卡片时,必须竖立在暂停球队一端的桌上。

执行球队暂停时,由裁判员鸣笛暂停,计时员停表并启动另一个定时器控制时间,纪录员在要求暂停球队之纪录表内登记。

暂停期间,球员及队职员须留在替补球员区附近场内外皆可。裁判员控制球于球场中央,其中一名裁判员应至纪录台作简短的协商。

暂停期间与比赛进行时的犯规同样处理。不论球员在场内或场外,若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均判罚退场二分钟。

暂停时间50秒后计时员发出信号,表示还有10秒比赛就要再开始。

暂停时间结束,球队应该准备恢复比赛。依据球赛暂停时的情况恢复比赛,如是在比赛进中的球,则由请求暂停队在比赛中断时球的地点掷自由球重新开始比赛。

当裁判员鸣笛时,计时员开始启动定时器。

4.消极性比赛。

(1)一般原则。

消极性比赛规则的使用有预防比赛不精彩及故意延误比赛的目的,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应以一致的态度确认及判断延误比赛的形成。

延误比赛的形成会出现在球队进攻的各种阶段期里,例如:球在场内移动时、球队在集结增强阶段期时及球队在完成阶段期时。

下列情形裁判应判罚消极性比赛。

①比赛接近结束而球队分数领先时。

②球队有球员被判退场二分钟时。

③对队的防守型态较为优势时。

(2)消极性比赛预先警告手势的使用原则。

下列情形裁判员应出示消极性比赛的预先警告手势。

①当替补情况迟缓或球在场内缓慢移动时。其典型之说明如下。

a.球员站在球场中央等待球队替补。

b.球员站着不动拍弹着球。

c.即使对队未施加任何压力,故意长传球回后场。

d.开球或其它各种掷球延迟时。

②集结增强阶段期已经开始后的替补延迟时。其典型之说明如下。

a.所有球员均已就绪攻击位置。

b.球队以准备性的传球方式开始集结增强攻击时。

c.直到此阶段,球队才开始替补。

注:球队企图从己队半场做快速反快攻,但到达对队半场却无机会立即射门得分时,裁判员应准于球员迅速替补。

(3)过长的集结增强阶段期时。原则上,当攻队有射门意图时,应允许球队以准备性的传球方式做集结增强,下列情况为典型过长的集结增强阶段的说明。

①球队没有任何射门攻击意图时。

②球员们在球门前移动或站立不动地反复传接球时。

③静止站立反复拍球时。

④当攻队球员面对守队球员对抗时,故意过早的转变方向以等待裁判中断比赛或失去空间优势时。

⑤积极防守性动作时:因防守球员阻挡球的移动与行进,故积极防守性的方式可防止球队增加进攻的速度。

⑥攻队从集结增强阶段期至完成工作阶段期间,未明显获得速度增加时。

⑦出示预先警告手势后:出示预先警告手势后,裁判员应允许球队至少五秒钟的集结增强阶段期(裁判员应认定较年轻球员及较低水平的球队需要更多的时间)。如在集结增强阶段期后没有明显增加速度及认定仍无射门意图时,裁判员应鸣笛表示消极性比赛。

怎样出示消极性比赛的预先警告手势。

a.当裁判员认定消极性比赛出现时(场内裁判或端线裁判),应举起手臂持续到下一次比赛中断,表示持球队毫无射门意图为止。另一裁判员举同一手势响应(裁判员举起手臂出示预先警告手势时应要靠近球员席)。

b.场内或端线裁判认定持球队无射门意图时,即可判定消极性比赛,由对队掷自由球。在进攻中,这个手势只能给予一次。

c.出示预先警告手势后第一次比赛中断时,裁判员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应简短出示预先警告手势以提醒球队。

d.若进攻队在裁判员出示预先警告手势后才请求暂停,暂停后比赛重新开始时,裁判员应再次出示预先警告手势以强调先前的预先警告手势仍然有效。

5.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举例如下。

(1)对方罚七米球时大声喊叫者。

(2)比赛暂停时,获自由球之球员欲取球而对方球员将球踼开者。

(3)辱骂对方球员或相互谩骂者。

(4)当球滚出边线时,替补球员或队职员故意不将球交给对方者。

(5)使掷球延迟者。

(6)抓住对方球衣者。

(7)判罚七米球时,守门员不放开球者; 。

(8)再三的使用膝盖以下部位阻挡射门者。

(9)防守球员再三的进入己方球门区域内者。

(10)球员企图制造对方犯规的假象行为者。

6.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举例如下。

(1)直接侮辱(如用言语、脸部表情、比手画脚或身体接触等)他人的行为者(裁判、计时员、纪录员、技术委员、球队职员、球员、观众等)。

(2)裁判员判决后,球员将球向远方掷开或抛离者。

(3)罚七米球时守门员态度消极者。例如:倚靠球门柱而无防守意念者。

(4)被犯规后的报复动作者(还击)。

(5)比赛中断或暂停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球员者(被视为粗暴行为的掷球除外)。

7.开球。

裁判员应牢记激励球队迅速开球的目的。这意指裁判员应避免迂腐的行为,并不得因球队迅速开球时,寻找机会予以干扰或处罚。

例如:裁判员必须避免因登记或其它工作而妨碍监视球员的位置。场内裁判认为没有纠正其它球员位置的必要,就在掷球员到达正确位置时,即可鸣笛开球继续比赛;裁判员亦必须牢记开球队的同队球员在裁判鸣笛之后,允许越过中线取球(不包含在各种掷球总则内)。

虽然规则规定,开球时开球者掷球离手前,必须有一脚踩在距离中点左右各1.5米的中在线,但裁判员不应太过度精确与在意几厘米之差距,而应注意球队于什么时候及何处开球时,避免对对方球队造成不公平和不利。

此外,大多数的球场没有中线标识,甚至有些球场的中线都受到宣传广告的妨碍。在这种情况之下,掷球者与裁判员之间,显然需要评估位置的正确性。因此,任何坚持位置的准确性将是不切实际与不适当的。

8.显然得分机会的定义。

下列情形应判罚“显然得分机会”。

(1)攻队球员于对队球门区域线附近,在稳定控制球的状态中,有机会射门得分,没有任何对队球员能够以合法的防守方法阻碍时。

(2)在稳定控制球状态中的球员,单独反快攻跑向(运球)对队守门员,没有其它的对队球员能够跑向前拦阻反快攻动作时。

(3)球员处于上述(1)或(2)之情况中,虽未能完全控制球,但准备要立即取球时;裁判员必须相信没有任何对队球员能够以合法的方法阻碍取球。

(4)守门员离开球门区域,对队球员完全控球,有显然不受阻碍的机会射门得分时;(如有防守球员介于掷球者与球门之间,则裁判员必须考虑该防守球员的合法防守的可能性)。

9.计时员的比赛中断。

计时员因替补犯规鸣笛中断比赛时,应由对队在犯规的地点掷自由球重新恢复比赛。惟当比赛中断,在对队较有利的位置发生犯规时,则由比赛中断时球的位置掷自由球。

球队替补犯规时,计时员应立即鸣笛追究中断比赛,不必顾及规则条款之规定;如因防守队替补犯规,计时员鸣笛中断比赛,而破坏显然得分机会时,依据规则,应判罚由对队掷七米球。

其它犯规的事件,计时员应等到下次比赛中断时,通知裁判员予以处理。如计时员鸣笛中断比赛,并未造成丧失控球权时,则由比赛中断时拥有控球权的球队,掷自由球恢复比赛;如防守队犯规,计时员鸣笛中断比赛,而破坏显然得分机会时,依据规则,应判罚由对队掷七米球。原则上,由计时员或纪录员报告及观察到的犯规,通常是不会导致裁判员的处罚的。

依据规则,判罚掷七米球的条款如第二段所述,如裁判员或技术委员(国际手球总会或洲际联盟或全国协会)因防守队的职员或球员犯规,需要口头警告或个人之处罚而使中断比赛时,破坏对队显然得分的机会,应判罚由对队掷七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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