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造和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造地段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关于重新安置,国家的一般原则要求在重新安置之前重新安置。也就是说,将首先建造重新安置的房屋,在所有重新安置的家庭搬入新居后,旧房屋将被拆除。但是,在当地实际操作中,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
首先,由于缺乏规划,缺乏完整的总体规划,工作目标不明确,不可能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移民房。
此外,规划地块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拆迁也未能把握未来建设。投资者和拆迁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统一,资金调度能力不强。因此,拆迁前修建拆迁安置房是非常无奈的。
选择拆迁安置用房。如果是现成的房子,就不存在安置过渡期的问题。经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可以迁入拆迁安置房。只有当安置住房是远期住房时,才有安置的过渡期。安置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安置房屋的交付期。
简而言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拖延交付拆迁安置房或者不履行其他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的,严禁盲目等待。相反,它应该迅速拿起合法武器,寻求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损失。目前,拆迁补偿安置可以由被拆迁人通过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和违法拆迁,请及时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