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对于信用证审核而言,是一个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严谨的工作。换句话说就是,审核信用证对于操作者而言,是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求的。当然,对于有丰富经验者而言,其实也很简单,即所谓的:难者不会,会者不难而已。
一般而言,信用证需要根据合同来审核,因为信用证一般是合同规定用信用证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工具,因此,开证申请人(买方)一般也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而信用证毕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所以开证行会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则处理相关的条款。故信用证的条款不见得完全与合同条款相符。这就要受益人的操作者根据经验来审核信用证的条款,而不能够教条的死扣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完全符合合同条款——这就是为什么说信用证的操作者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的缘故。
简单地说,审核信用证还是有一定的一般规律可言的,现归纳如下:
1)首先要看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是看通知行是否确认该被通知的信用证的真伪,也就是通知面函上是否有通知行确认该信用证为真的表述。换句话说就是 ,该通知面函上有没有通知行的批注:“该信用证有待确认”这样的字眼儿。如果有,那么就不能够确认该信用证的真实性,也就不能够安排该信用证对应货物的生产或备货等事宜——只有确认信用证为真时才能够做相应的安排。
2)如果信用证的真实性没有问题,那么要审核信用证的开证行的信誉。毕竟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行的信誉是信用证的核心和关键点,也是操作和审核信用证的首要问题和风险点。如果开证行的信誉有问题,那么,无论如何该信用证都不能够被接受——除非该信用证有信誉号的大银行做保兑。
3)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信誉没问题,那么就要审核信用证与受益人相符交单有关的条款——这是操作信用证过程的核心和关键点,这也是信用证的第二个风险点。比如: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条款,信用证的最迟交货期条款,信用证的交单期条款(如果没有该条款,那么就要关注信用证的有效期),以及信用证对相关单据要求的条款——这是这个审核环节的重点中的重点,毕竟这是开证行要审核和购买的具体单据。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审核要点就是:看该条款究竟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是哪些单据,以及对具体单据的要求是什么,受益人是否能够完全做到。如果有不能够做到的要求,或者受益人不能够保证做到的单据或内容,必须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属于“软条款”的内容或单据,必须删除。避免落入陷阱而造成无法做到“相符交单”的被动境地,直至因此遭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
4)以上是审核信用证的重点,剩下的就是一般性的问题,但不等于不重要,比如信用证的金额条款、兑用条款(41A条款)、是否允许分批、是否允许转运,以及货描条款(45A)等等,这些需要比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审核。
总之,无论如何,确保“相符交单”是受益人获得开证行兑现付款承诺的必要条件。凡是于此相关的内容都是信用证审核,也是最后单据审核的关键点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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