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答案

1.某年我与伊朗一中间商成交尼龙线180000镑,金额为36000美元。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开证,8月装船。该商品是以销定产,所以我便立即洽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7月底未见来证,经催问,对方回答需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只是大部分货已备妥无法更换。问我应汲取什么教训并应如何处理? 2.某年我某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30吨,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检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30吨”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问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3.李某是A公司的下岗人员,他经常打着X运输公司的招牌回A公司揽货。因为关系都很熟,A公司经常把相当数量的货物交给李某去运,都用X公司的提单。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合同。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电称:A公司发来的货物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A公司欠下X运输公司大量的运杂费。A公司闻讯大吃一惊:“这些运费不是早就逐笔按李某的要求付给X运输公司了吗?”正当双方准备把李某找来作证时,才发现李某已在半个月前就销声灭迹了。根据此案,分析一下在选择运输代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1997年4月我国某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买方租船。5月15日在青岛港装船。装船时,船方发现有28箱货外表破碎,于是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卖方得知后马上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一旦有什么问题卖方承担责任,并出具了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问题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于是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船航行不久,接到荷兰公司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为法国F公司。一个月后,货到马赛。F公司发现40箱包装破碎,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赔。后裁定,承运人向F公司赔偿了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我公司要求偿还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我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损为由,拒绝赔偿余下的实际相损失,试分析保函对船方和卖方有何不利和风险?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货季节性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底到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底到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应退货款。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2.有一份CFR合同,北方公司出口汽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汽车中有40辆是卖给外商A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汽车被冲进海中。事后北方公司宣布卖给A公司的4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北方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决孰是孰非?为什么? 

  1、对于以销定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毁约一般应待信用证开到后才能安排生产。如怕备货来不及,装船期可订得稍远一些,并效期与船期之间的间隔时间稍长一些,留有余地。从上述情况看,显然是中间商未能找到合适的买主,借故拖延开证。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我理应向对方交涉赔偿事宜,不能不了了之。

  2、这样交货有问题。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3、我们要和货运代理打交道,不管来人是谁,都应当以“公对公”的形式与其谈判,按照程序办理,如对方有特殊要求,我们可以尽量给与通融,前提是要有来人公司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要有求必应。在选择承运人的时候,要尽量考虑节约费用,又要考察船公司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4、此案是一起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案例。(1) 对承运人而言,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提单善意持有人的欺骗。因为,在装船签发提单时,如果承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点,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这样的记载可使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的安全责任。承运人剥夺了收货人拒收卖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提出赔偿的风险。(2)对卖方而言,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也使卖方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船方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收货人一旦知道详情,必然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给与损害赔偿。 保函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它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严重的损害;保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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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7
你还是等你老师讲答案时,你抄上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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