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年我与伊朗一中间商成交尼龙线180000镑,金额为36000美元。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开证,8月装船。该商品是以销定产,所以我便立即洽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7月底未见来证,经催问,对方回答需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只是大部分货已备妥无法更换。问我应汲取什么教训并应如何处理? 2.某年我某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30吨,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检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30吨”字样,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问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3.李某是A公司的下岗人员,他经常打着X运输公司的招牌回A公司揽货。因为关系都很熟,A公司经常把相当数量的货物交给李某去运,都用X公司的提单。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合同。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电称:A公司发来的货物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A公司欠下X运输公司大量的运杂费。A公司闻讯大吃一惊:“这些运费不是早就逐笔按李某的要求付给X运输公司了吗?”正当双方准备把李某找来作证时,才发现李某已在半个月前就销声灭迹了。根据此案,分析一下在选择运输代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1997年4月我国某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买方租船。5月15日在青岛港装船。装船时,船方发现有28箱货外表破碎,于是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卖方得知后马上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一旦有什么问题卖方承担责任,并出具了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问题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于是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船航行不久,接到荷兰公司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为法国F公司。一个月后,货到马赛。F公司发现40箱包装破碎,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赔。后裁定,承运人向F公司赔偿了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我公司要求偿还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我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损为由,拒绝赔偿余下的实际相损失,试分析保函对船方和卖方有何不利和风险?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货季节性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底到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底到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应退货款。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2.有一份CFR合同,北方公司出口汽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汽车中有40辆是卖给外商A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汽车被冲进海中。事后北方公司宣布卖给A公司的4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北方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决孰是孰非?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