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转正协议?

下面的是公司让我签的协议,我想知道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吗?如果公司在9月12之后仍未和我签正式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办呢?另外我想知道九月份的工资是按照试用期的算吗?我发现我签的只是试用期合同,如果我9月初辞职,七八月份的保险还帮我补吗?
原文:乙方(我)试用期合同将于8月31日到期,经双方友好沟通,同意延期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最迟至9月12日之前签订。在此期间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仍将以试用期合同期满日为起始日。

1、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前期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属于19条第三款的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协议当属无效。

2、如果8月31日到期至9月30号仍不和你签劳动合同,可以认为与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第三款,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当8月31日时,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了,此时,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了,应支付你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仍在工作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认为与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10月1日起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3、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19条,44条、46条第(三)款、47条82条。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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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6
不好意思,你给的相关信息实在是太少了,如果单看你的这个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代入到整个合同来看,就有其他说法了。另外试用期保险是需要交的,9月12日如果公司既不明确表明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和你签订正式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每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最高主张一年。追问

协议不是在合同当中的,还应该有什么信息呢

追答

无非就是试用期约定的有没有超过期限,其他没什么

追问

我发现我合同里的劳动合同期限没填,只有其他约定条款中填了试用期是7月1日至8月31日;社会保险写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建立之月起参加保险,试用期之内不享受社保;本合同只适用于试用期,通过试用期签正式工作合同。

追答

这个是违法的,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只约定试用期视为约定的是劳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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