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获赔188万元有何警示作用?

如题所述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文”,在网上颇受读者追捧。但这种“傍名人”式写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一直饱受争议。如今此案落槌,对“傍名人”创作有什么启示?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2000年创作的“同人小说”,最初发表于网络,2002年后多次出版。小说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备受读者追捧。

然而,由于书中人物与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撞名”,金庸将江南告上了法庭。

金庸起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牟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认为,除作者江南之外,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天河法院2017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且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停止出版发行,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对象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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