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龙族同人

男主从地球穿越过去,女主是诺诺。

第1个回答  2018-09-26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金庸起诉著名网络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此案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判决如下: 1.《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者的校园青春文说”,“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对金庸先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2.但此书的出版发行,“借助原告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声誉......客观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原告所享有的商业利益”,一定程度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杨延超:同人是否侵权不可一概而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是没有包括同人作品的,因此同人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相关法律还未对其作出规定。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去定义这一类作品到底是合理借鉴,还是属于剽窃。如果只是简单的借用了原作某一人物的姓名,很难认定其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是作品的主要内容,单单人物和作品的名称是不受保护的。法律在保护版权方面,注重的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只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对比,可能会让一些人在剽窃上有机可乘。因此在实践中,当读者通过阅读,可以感觉到对原作有大量的模仿或抄袭时,不论表达方式是否相同,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关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需以原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判定前提。比如本案就涉及到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金庸先生的相关作品知名度极高,为公众所熟知,借用金庸先生作品中人物姓名和关系所带来的影响力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次江南的“同人作品侵权案”也算是给广大同人作品作者们提个醒,写同人作品需谨慎,有可能会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加快这方面的法律完善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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