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的少年》真的侵权吗

如题所述

是的,已经做出判决了,具体如下:

2018年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扩展资料:

侵权后作者的回应:

《此间》一共出版了四个版本,如今,“该项目的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并到期未再续约,相关开发,我也会在诉讼期间全部暂停。”江南强调,自己并未有侵权的想法,“无论昔日还是今日,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喜爱他的作品。

虽然不乏在收到稿费时的沾沾自喜,但落笔的那一刻,想的仅仅是写出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并未有侵权的想法。”

作为读者,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却是在司法层面,江南“情绪非常复杂”。“鉴于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已委托律师处理,不便就法律问题做回应,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

他自责道:“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南小说《此间的少年》被判侵权 金庸一审获赔188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南回应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侵权案 "从未有侵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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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22
武侠小说宗师金庸行走江湖数十年,十年磨成几十剑。2016年10月11日,他将其中一剑指向了年轻的畅销书作家江南,以其所写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正式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江南等四名被告。
江湖恩怨多,轩然起大波。金庸迷骂江南小子不懂规矩乱抄袭,江南粉自然会回敬金庸倚老卖老太小气,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开始期待看撕逼剧。不过,作为学法的,我们只想来讨论一下《此间的少年》这样的同人作品涉及的法律问题:同人作品在中国会构成侵权吗?
啥是同人作品?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同人作品?同人作品这个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同人作品在我国处于什么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中都是存在争议的。同人作品一般是指原著爱好者借助畅销书、电影、游戏等作品中的人物、背景、世界观等,对作品的故事情节、作品类型、作品风格等进行一定的创新,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 [1]而在王铮的专著《同人的世界:对一种小众文化的研究》中,对此所下的较为广泛引用的定义也认为:“同人作品是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 [2]
同人作品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o 第一, 具有依赖性。同人作品往往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为基础,然后创造出新的作品。比如,之前网络上十分流行的《悟空传》就是《西游记》的同人作品。因为这个作品主要还是利用原作《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四人去西天取经这个情节进行再创作。
o 第二, 具有创造性。虽然同人作品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为基础,但是它并不是对原作的简单抄袭,而是独立创作完成,是作者的创造性表达。
o 第三, 具有非盈利性。最初,同人作品的产生是源自于读者或者观众的兴趣爱好,然后通过同样的爱好群体进行传播,而在现代的网络社会中,同人作品大部分是通过网络传播。在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刚发表的时候,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 [3]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非盈利性仅是同人作品在产生之初的特点,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同人作品丰富的日本,同人作品越来越多通过出版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所以,同人作品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依赖性与创造性。
同人作品一定构成演绎作品?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同人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演绎作品最为接近。事实上,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同人作品可以分为两类:演绎类同人作品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4]
演绎类同人作品实质上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最常见的就是对原作品的改编,比如完全的原著演绎(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漫画),将原人物在原著设定下发展出的其他剧情(如《悟空传》)。笔者认为这种演绎类同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关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所调整。因此,如果演绎类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人(二次创作者)未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同人作品的话,那么该二次创作者即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是指作品中原作的基本结构与情节已经基本消失,作品中借用原作的个别元素,常见的形式就是原著原人物在不同时空背景下发生其他故事。笔者认为这种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并非《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演绎作品,换句话来说,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基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去控制非演绎类同人作品的著作人的创作行为及相关的利用行为。
为什么呢?
基于上面我们对同人作品的分析,可知同人作品具有依赖性与创造性,也就是必须以原作或原型为基础。那么是否只要以原作或原型为基础所创作的作品就是演绎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o 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思想、事实等表达以外的对象。因此,当原告诉请保护表达以外的对象时,不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
o 第二,只有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相似,新作品才能成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换句话来说,演绎作品在包含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时,必须同时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如果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新作品中已经无法被客观辨别了,那么新作品对原作的使用就只属于对思想的使用。
o 第三,在法律上,通常是通过“抽象概括法”来寻找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简单来说,由底端的具体文字表达到每节每章中的情节设计,再到故事梗概,再到顶端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不断抽象的过程,中间必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如果仅仅是利用了原著中的个别元素,比如人物名称、特定场景,实际上相对于原作来说,是极度抽象化的借用的,难以承认在新作品中仍然保留原作品的表达。既然利用个别元素不是对表达的利用,那么原告关于非演绎同人作品侵犯自己著作权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5]
《此间的少年》属于哪类同人作品?
具体到金庸诉江南一案中,我们来看看《此间的少年》一书究竟属于哪种同人作品。笔者以前只读过金庸的书,没有读过江南的作品(江南粉别喷我),所以花了一个上午大致浏览了一下《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发现这本书是以金庸诸多武侠小说的人物为原型,但是讲述了不同的故事。
《此间的少年》将时间设定在北宋年间,讲述这群“武林高手”在汴京大学的大学生活。整部小说除了保留原作人物以外,与金庸原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当然人物性格还是基本相符的——甚至可以说完全不同,因为人物是古代的,但故事却是完全是按照现代生活来讲述的,他们开舞会、泡图书馆、泡妹子、打篮球赛等等。而在金庸的小说中,从《书剑恩仇录》一直到《鹿鼎记》,基本上是讲述一群武林人士如何腥风血雨地争夺武林第一,侠士有着怎么的家国情仇的故事。
显然,像《此间的少年》这种仅借用了原著个别元素(人物)的作品,应该属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根据上面的论述,原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基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去控制他人非演绎创作行为,也就是说江南创作并出版《此间的少年》,并不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
对于利用他人作品的人物进行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可以参考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诉美国广播公司侵犯《超人》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超人》案”)。在该案中,原告以超人为主角拍摄了电影《超人》,被告也借用超人为主角拍摄电视剧《最伟大的美国英雄》,虽然两人都拥有超能力,但两人性格不太一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电视剧虽然使用了原告电影中超人的某些因素,但相似之处在于“思想”,而非“表达”。 [4]笔者想,可能这也是江南发表作品前向律师咨询是否存在版权问题,而律师认为不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笔者的前述分析,其实和《超人》案的判决思路及理由同脉相承,也即电视剧所借鉴电影的因素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很多时候,这看似简单的二分法并不好在实际案例中明确适用;但在《此间的少年》一案中,还是比较一目了然的。当然,以上纯属笔者个人观点,最后结果仍待法院判决——2017年2月16日,此案将开庭公开审理。或许,本案将为我国同人作品的权利界限作出先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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