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
五、对《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2.将第三十六条“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修改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删除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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