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三、第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
  1、“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2、“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第一项列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将原第三项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
  1、“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第十九条删去。将其中“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列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三项。七、第二十条删去。八、第二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后另作一款,故此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
  (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者禁行的时间行驶的。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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