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如题所述

一、第六条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二、删去第七条。三、删去第九条。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五、条例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