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7年给朋友担保在私人处贷了16万元钱,约定月息2%,截止2000年2月23日,期间朋友陆续偿还了14.5万元,后朋友生意失败,债主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代为偿还,2003年8月,法院判我共偿还债主72000元,其中有25000元为本金,自2003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起仍然按月息2%计息,并强制执行。直到2004年5月我凑够了25000元交给法院,然后把我的工资卡抵押给法院,6年间法院共从我的工资卡取出61000元现金交给债主,我今天去法院问是否已经把债主的钱还清了,法院说我还欠51000元!说25000元本金每年利息6000元,十年共60000元,加上72000元共计139000元,我只还了86000元,恳请法律界的前辈们赐教,我还了25000元算不算本金?还了这25000元后还要支付以后6年的利息吗?谢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