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先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我在1997年给朋友担保在私人处贷了16万元钱,约定月息2%,截止2000年2月23日,期间朋友陆续偿还了14.5万元,后朋友生意失败,债主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代为偿还,2003年8月,法院判我共偿还债主72000元,其中有25000元为本金,自2003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起仍然按月息2%计息,并强制执行。直到2004年5月我凑够了25000元交给法院,然后把我的工资卡抵押给法院,6年间法院共从我的工资卡取出61000元现金交给债主,我今天去法院问是否已经把债主的钱还清了,法院说我还欠51000元!说25000元本金每年利息6000元,十年共60000元,加上72000元共计139000元,我只还了86000元,恳请法律界的前辈们赐教,我还了25000元算不算本金?还了这25000元后还要支付以后6年的利息吗?谢谢您了!

先偿还
利息

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
借款人向
银行借款
,到期除归还
本金
外,还要偿付利息,如果借款人违约,还需要支付
罚息
和实现
债权
有关
费用
。偿还性是
银行信贷
的本质特征,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
借款合同
明确借款人还款
方式

违约责任

对借款
本息
的偿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05条、206条进行了明确。即本金、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
期限
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
期间
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实务中,银行的通行做法是: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即
借款期限
在一年以下的,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本金到期归还。中长期
借款
实行分期偿还方式,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贷款
按季(月)结息,本金分期偿还。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住房贷款
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另外,一些银行根据
个人需求

个人住房贷款
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
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经济、
政策
条件
发生变化,借款人
财务状况
恶化,
偿债能力
下降,只能归还
部分
借款,即部分清偿,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不能按期全部
偿还贷款
本息,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
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
原则
的违背,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
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但是,债权人的
拒绝权
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后者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
措施
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保全
信贷资产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
至于部分清偿顺序,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时,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顺序抵充。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
正常类贷款
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先到期先归还,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对于贷款清偿顺序,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
通知
》(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
中长期贷款
,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
非应计贷款
分别核算的原则。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
余额
再确认为当期
利息收入
。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按照
贷款风险
分类的
标准
,次级、可疑、
损失贷款
为非应计贷款,即为
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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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1、月息2%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予调整;
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而不是四倍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本金及利息应并还,即按照比例偿还。因该《批复》是2009年5月18日施行的,则至少2009年5月18日后,应按照并还来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14
法院的计算方法值得商榷,
法院判决共偿还债主72000元,执行中是需要计算利息的,但是,虽然还掉25000元以后,剩余的47000元在实际归还以前,仍然需要计算利息,个人以为,在本金还完以后,不应再按月息2%计息,而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公道。
建议你再和执行法官好好协商一下,让它合理计算。可能会减少一些损失。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第3个回答  2010-07-14
一般先付本金,后付利息。
第4个回答  2010-07-14
一般先付本金,后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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