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提出,单位不能迫使员工提出;这一请求权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任何的口头辞职不能产生劳动法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而这一请求权是员工预期自己还需要工作30天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单位擅自改变这一预期,显然和员工提出辞职的意愿是不一致的。如果把辞职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要约,那单位只有承诺的份,即只有答是或者否的权利
你的辞职要约包含继续工作30天的内容。而单位要求你上最后一天班就走,这是对要约的改变,我们称之为反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要约。如果是一个新的要约,那这就不再是你辞职,而是单位对你的辞退了。辞退员工当然是要有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