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将近九个月了加上实习的三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不适合公司发展为由要辞退我,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法82条是和我的情况么?
劳动法82条适合我的情况么?
另82条与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不甚明白。请帮忙指点一下,谢谢!
您所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应该支付你2倍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是一个月工资的还是九个月的?
追答《劳动合同法》中对此有明确解释,不足12个月的应计算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要按照你前9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你单位需要支付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8个月的2倍工资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
您好!我想和咨询一下公司现在要和我和平解决,现在他们让我签订切结书,请问这个能签么?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什么意思?请讲解一下,谢谢
这个是劳动法的规定没错,但是一般仲裁不予支持,原因很简单,单位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假设和你签订合同又辞退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是一样的,两倍工资只是作为针对那些常年拖欠工资等的恶性情况,是一种惩戒,对于单位及时更正错误,或者认错态度好的情况,这条实施的情况比较少,当然你也可以试试,我只是在说我接触过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