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境外已纳税款

某高级工程师2011年7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担保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该月从B国取得发表论文的所得3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280元。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0
B、208
C、180
D、28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准予在计税时进行抵免,但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
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1400×20%]-3300+(3000-800)×20%×(1-30%)-280=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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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理解:同时从A国取得担保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应该是1400*0.2=280,抵免限额是280.国外已经缴纳300.不需要补缴税
因此我的做法是:20000×(1-20%)×20%-3000+(3000-800)×20%×(1-30%)-280

虽然我的回答对于楼主没有意义了,毕竟时间过去那么长了,但是还是想帮助后面对此问题有疑惑的同学!

答案并没有错误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担保收入都是来自于A国,所以可以分项计算之后汇总抵免限额,即A国抵免限额=3200+280=3480,在A国已缴纳 3300,所以需要补缴金额=3480-33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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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3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我的理解和你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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