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做营业员卖服装,试用期一个月已过,现在已工作4个月,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昨天公司区域领导来店考察,觉得我对顾客不热情,没有笑容,她调陈列而我没有去主动帮忙,今天来就让店长通知我办理辞职,都没有提前通知我,我现在要怎么办?我也并没有犯什么过失,感觉就这么的让我离开,我不甘心。我刚刚问店长我的合同是否有效,店长告诉我,我没有交保险,合同对于我来说没有用,我要怎么办?帮帮忙。。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