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根据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应包含试用期的条款。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试用期,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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