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应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教育在先、惩戒在后”,先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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