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

如题所述

单位和个人。

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罚则。

其中,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此外,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扩展资料:

按照“四分法”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即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此前,对于城市住宅小区来说,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同时,草案送审稿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分类投放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首次明确“个人”作为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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