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受劳动法保护吗

如题所述

事业编制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合同到期单位可以无理由不续聘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包括:其一,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二为无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后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劳动纠纷的受案范围。但是,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据该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内容发生的争议应不属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件受案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案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此致、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
故当下而言,事业单位与其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因此致、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件受案范围,而前述主体间阴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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