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GCP和GCP有何不同?

本人才疏学浅,当CRA时间不是很长,想向各位请教一个问题,ICH-GCP和GCP有何不同?

ICH-GCP和GCP相比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在我国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得到SFDA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始,试验基地必须在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而ICH-GCP则未做规定。

2、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有资格准入的要求,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及专业开展临床试验,ICHGCP则无此要求。

3、在我国只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药物人体试验。而ICH-GCP则未做规定。

4、我国GCP规定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行医资格,而ICHGCP则只要求主要研究者具有行医资格或能得到有行医资格人员协助。

5、我国要求研究者在一项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而ICHGCP要求资料保存的年限为2年以上。

6、我国要求伦理委员会设置在临床试验机构内,而国外往往为独立的第三方。

7、我国要求监查员必须是医药相关背景,而国外无此要求,各专业人员均可从事监查员工作。

扩展资料:

1、GCP,中文名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2、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3、中国现行的GCP政策来源于发达国家的通行标准ICH-GCP,能够符合国际现在通行的标准。不同的是中国“严进宽出”,注重加强临床研究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研究,什么时间内能做。

而国外则是“宽进严出”,侧重于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控及最后准不准你生产的审批将会非常苛刻和严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GCP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8

ICH 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内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涉及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的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GCP中文名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拓展资料:

       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是指与药物任何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非预想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品不良反应。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临床试验百科』- 百科:法规:ich-gcp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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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ICH-GCP是国际通用准则,也是这个行业的最高标准,说它是临床试验领域的“圣经”也不过分。GCP是指中国颁布的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临床试验规范,比较纲领性,不够细,很多时候碰到具体情况在其中找不到相应的处理办法,所以主要起指导性作用。

以后随着中国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也会不断的完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ICH-GCP的要求比GCP更加严格,少数情况下也有例外。比方伦理保存申办方的资料的年限,ICH-GCP要求3年,GCP要求5年,中国的要求比国际上还要高。

拓展资料:

中文名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我国自1986年起就开始了解国际上GCP发展的信息;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的GCP指南的定稿会议;1993年收集了各国的GCP指导原则并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实施GCP的情况;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开始酝酿起草我国的GCP规范;1995年成立了由5位临床药理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GCP知识的培训;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于1999年9月1日以13号局长令正式颁布并实施。

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 于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1.英文名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

2.英文名称“Ground Control Point ”的缩写。中文名称为“地面控制点”。

3.GCP是冠超动力的缩写,冠超动力传媒集团,包括冠超传媒与动力传媒。

4.GCP协议(Gateway control protocol):网关控制协议控制服务器为了能在分层网络中控制远端的MGW。GCP可以用来控制承载的建立,控制MGW中的资源,如回声抑制器等。

5.GCP (genset cintrol panel) 发电机控制面板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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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3

    GCP和ICH-GCP相比主要存在的差异:

    GCP规定,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有资格准入的要求,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及专业开展临床试验,ICH-GCP则无此要求。

    GCP规定,在我国只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而ICH-GCP规定,合同研究组织(CRO)以及独立的临床试验机构或实验室都可开展。

    GCP规定,我国GCP规定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行医资格,而ICHGCP则只要求主要研究者具有行医资格或能得到有行医资格人员协助。

    GCP规定,我国要求研究者在一项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而ICHGCP要求资料保存的年限为2年以上。六是我国要求伦理委员会设置在临床试验机构内,而国外往往为独立的第三方。

扩展资料:

    GCP是英文名称“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中文名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我国自1986年起就开始了解国际上GCP发展的信息;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的GCP指南的定稿会议;1993年收集了各国的GCP指导原则并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实施GCP的情况;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开始酝酿起草我国的GCP规范。

    1995年成立了由5位临床药理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GCP知识的培训;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

    ICH-GCP是国际通用准则,也是这个行业的最高标准。GCP是指中国颁布的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临床试验规范。比较纲领性,不够细,很多时候碰到具体情况在其中找不到相应的处理办法,所以主要起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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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30
ICH-GCP是国际通用准则,也是这个行业的最高标准,说它是临床试验领域的“圣经”也不过分。GCP是指中国颁布的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临床试验规范,比较纲领性,不够细,很多时候碰到具体情况在其中找不到相应的处理办法,所以主要起指导性作用。以后随着中国临床试验越来越多,也会不断的完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ICH-GCP的要求比GCP更加严格,少数情况下也有例外。比方伦理保存申办方的资料的年限,ICH-GCP要求3年,GCP要求5年,中国的要求比国际上还要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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