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要求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这要求符合劳动法吗?

如题所述

不符合。

深圳一家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要加班到20:30,公司会提供20块钱的餐补。如果一个月加班总时长不超过30个小时,就要乐捐300块钱给公司。这是公司规定,必须接受。这种要求显然不符合劳动法,也明显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加班从来都是自愿的行为,这是受劳动法保障的,只要员工不想加班,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迫员工加班。公司只能是和员工沟通,说明工作需要,希望员工能够加班,而且还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行,否则一切强迫加班的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员工加班,那么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愿意接受餐补作为工资替代,那没问题。如果觉得餐补太少,报销太困难,那可以选择不接受这种替代方式,应该索要工资。

其次,公司并没有行政罚款的权利,所以他们不可以逼迫员工捐300块钱,这属于侵害员工的利益,让员工损失个人财产。企业可以认为员工不积极,在升职加薪的时候把加班作为考核重点,这是公司的事,但是如果以各种名义对员工进行罚款,这就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事,而是上升到劳动法的问题。因此,员工可以选择不加班,也不向公司捐钱。

最后,公司出尔反尔,违背了招聘诚信,因为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通过不加班诱骗求职者,但员工入职之后又变相逼迫员工加班,否则就罚款。这显然是招聘欺诈,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辞职,不属于员工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可以直接立刻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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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4
不合法,比如乐捐的300元,是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即便没有达到规定的月加班时长>30h,公司也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强制缴纳,更不能强行从员工的工资里面扣除。
第2个回答  2022-09-04
深圳一公司要求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这要求不符合劳动法,员工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第3个回答  2022-09-04
必须要让这样的公司受到惩罚,而且所有的员工都应该有意识知道劳动法是不允许随意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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