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
深圳一家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要加班到20:30,公司会提供20块钱的餐补。如果一个月加班总时长不超过30个小时,就要乐捐300块钱给公司。这是公司规定,必须接受。这种要求显然不符合劳动法,也明显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加班从来都是自愿的行为,这是受劳动法保障的,只要员工不想加班,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迫员工加班。公司只能是和员工沟通,说明工作需要,希望员工能够加班,而且还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行,否则一切强迫加班的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员工加班,那么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愿意接受餐补作为工资替代,那没问题。如果觉得餐补太少,报销太困难,那可以选择不接受这种替代方式,应该索要工资。
其次,公司并没有行政罚款的权利,所以他们不可以逼迫员工捐300块钱,这属于侵害员工的利益,让员工损失个人财产。企业可以认为员工不积极,在升职加薪的时候把加班作为考核重点,这是公司的事,但是如果以各种名义对员工进行罚款,这就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事,而是上升到劳动法的问题。因此,员工可以选择不加班,也不向公司捐钱。
最后,公司出尔反尔,违背了招聘诚信,因为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通过不加班诱骗求职者,但员工入职之后又变相逼迫员工加班,否则就罚款。这显然是招聘欺诈,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直接提出辞职,不属于员工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可以直接立刻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