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什么性质的事业?

如题所述

凡国家不和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以上是1998年07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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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6
福建高速的交通执法部门就是企业管理的,2010年开始高速企业代管,管了快九年了,^_^很婉转的管理方式,是交通执法改革的一种迁就。。。。。。连执法部门都这样,谁又能说的清楚这是什么意思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5
我国习惯上把单位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作为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颁行的《劳动法》已更新了传统法人四分法理论,即已将事业单位创新为“事业组织”,这就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分类和定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由于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因此一直没有人提出将事业单位法人类型的理论创新为“事业法人”类型的理论。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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