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问题从2006年起拖欠了一笔广告费9万多元,期间追讨中要回15000元,还剩下7万3千多元!现在单位提出,如在3个月内不能要回欠款,就要从工资里扣除!
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个人认为,造成欠款,并且并没有无法追讨,就算无法追讨,我作为中间联络人,或者说签合同的人,也只不过是一个单位代表,并不亏欠单位广告费,而是欠款方欠我单位钱,如果这样单纯的扣除我们的工资是不是缺乏法律依据?
请大家帮帮忙!
现在是由于当时的合同签署诉讼要在北京提请,但是我们在比较偏远的城市,这样的话7万多块钱找委托律师会不会有人接?而且,中间有一次因为装修丢失了一张合同!不知道见报的广告能不能作为要钱的凭证?顺便能给我一些法条的依据吗?
能不能给出具体的法条依据!比如 《XX法》xx条xx款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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