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如题所述

情势变更问题,很复杂,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2009〕165号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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