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究竟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为什么有的书上写的可以包括情势变更,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为什么这里面提到非不可抗力?这是说把不可抗力排除在外了吗?
快找快找,回头给你加分
追答明天吧,互联网没有,我需要到专业网看看,加分不加的没关系,我对你这个问题也超级感兴趣,呵呵,你看书看的很细!赞一个!
还是度娘好啊~~~找了一份专门论述形式变更的大作,你看下,非常好的解答了你的问题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ywYzCgpR6gaJVAy2L-6qIe24aw9L3Sf-YwKwqP8C1TVvIfaL7PpvIhN9xqjYnuyKetGI5Y8PixRsPLYYQcQRacbR0j0Am_ct1eAynGgr5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