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究竟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为什么有的书上写的可以包括情势变更,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

不可抗力究竟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为什么有的书上写的可以包括情势变更,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为什么这里面提到非不可抗力?这是说把不可抗力排除在外了吗?

我个人的理解是:

情势变更是指非不可抗力、非商业风险造成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的主张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需要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为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界限很难界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风险。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合同对方主张,无需通过法院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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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8
首先,你要明白不可抗力的排除,并不能保证合同公平公证的履行,所以合同解释二,将一些非不可抗力,但是又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的情况包容进来…其实质就是合同无效的条件之一:明显不公平的翻版!只不过看起来像不可抗力。例子我得找找,应该有。追问

快找快找,回头给你加分

追答

明天吧,互联网没有,我需要到专业网看看,加分不加的没关系,我对你这个问题也超级感兴趣,呵呵,你看书看的很细!赞一个!

还是度娘好啊~~~找了一份专门论述形式变更的大作,你看下,非常好的解答了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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