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情势变更原则在哪部法律里规定的?

如题所述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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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0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是这一表述与学理上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略有出入。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援引CISG公约中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5-10
民法、合同法和民法司法解释,但是没有直接的表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10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4个回答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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