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还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专门列入了几条有关监督检查和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