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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最新
《
黑龙江省供热
管理
条例
》有有关热计量收费标准吗
答:
《
黑龙江省
供热管理
条例
》上只有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这有个哈尔滨的供你参考。哈市有关供热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城市供热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
新房交工是挂暖,私自改为地暖违法吗?
答:
不是违法,属于违规行为,因为中国各地区的集体供热条例内都有相关规定,私自不得扩大暖气片、加装循环泵等。以黑龙江省推行的供热条例为例,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三)擅自安装热水...
黑龙江供热
报停需要什么条件
答:
而且都要在排入烟囱的烟气通道上安装自动的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这些监测设备上反映的排放数据,连续不断地传输到环保部门,从而确保将污染减低到允许范围。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哈尔滨
市供暖
价格
答:
住宅 40.35元/㎡ 非住宅 44.49元/㎡ 18度以下可以记录 并且当天可以不交取暖费 不过过程比较复杂 室温达到18度就算达标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牡丹江暖气报停什么时间办理
答:
往年已办报停、今年需要继续报停的,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停手续的,按用暖处理。2)因住户原因(如装修)无法拆除、封堵用热设施的,不予办理报停。3)报停期间,如发生冻裂、泄漏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停户承担。具体如下: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
法律对
供暖
滞纳金有什么
规定
答:
法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哈尔滨规定,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
供暖
温度不达标怎样取证?
答:
在
供暖
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
供热
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城市
集中
供热
超高,如厂房按3米除高,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
计算依据是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41条:“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黑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 ...
答:
(五)修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删去第二款中的“分级”、第三款中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
哈尔滨
供热
管理
条例
对滞纳金的
规定
答:
你可以看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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