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一审和二审败诉,申请再审,又驳回,再向检察院监督申请,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向上检察院申请抗

如题所述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无论检察院抗诉当不当,有个再审的心理准备就行了。不过,如果检察院抗诉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是不会启动再审程序的。
附: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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