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某某抗诉申请是对的,但是其认定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民行科曾打电话给本人,说2011年4月14日在门诊病历上写有“有肩周炎病史多年”字样,问本人是否在2010年2月5日受伤前有过肩周炎?本人说没有,并告诉他:这次去医院神经科看门诊,是因为受伤后受到单位不公正对待,晚上失眠,精神不好,医生可能没听清楚或是笔误将“年多”错写成“多年”;本案所有案卷材料,包括首次治疗病历,特别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均可以证明本人2010年2月5日受伤后造成右肩周围炎,此前本人没有肩周炎病史。该决定书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仅凭一份医生对患者口述记录(不是病情诊断书,也不是医疗鉴定)的笔误,就认定“可以证明其已经患有肩周炎多年”,这一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