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去哪申诉,上级检查院不接受复议?

没人回答吗?

===《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高检发〔2007〕8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
===以上规定虽然不是法律,但可以作为申诉审查的依据。理论上讲,上级不受理,可以向再上一级申诉。申诉不是法定程序,而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追问

没人管的,民事案,最高检不受理,省级不受理,

市级还不能申请复议

追答

===从法律上讲,这个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已经穷尽,没有法定的程序了。
===检察监督程序中,没有申请复议的规定。
===只剩下申诉途径了。对于如何处理申诉,没有法律上的程序规定,一般按照信访事项来掌握。对于已有司法确认结果的事项,信访程序也会终结。申诉可以说是一个通过反映问题,追求引起注意和启动审查的过程,所以需要平稳心态、降低期望值、耐心争取,以书信、网络方式提交材料,最大限度减少成本付出。
===当事人的思考与司法机关的理念是存在差异的,个人利益与法律之下的公共规则也不是完全切合。建议从案件事实本身跳出,换位思考,看能不能放下和舍得。面前是一棵树,前面是一片林。

追问

民事侵权,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商家答应维修,先承诺一个月修好,然后俩个月修好,最后是修好时间无法预计,连续一年零八个月,月月不间断的不能正常使用的视频,一审书面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也没有给书面的裁定,最后没有保全,证据灭失,补交的证据也没经过质证,就以证据不足下判决,关键是二审不理一审证据保全的事,再审的时候从高院那得知一审没证据保全的理由是与主张无关,检察院还认为法院没有错。

我的主张是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就说我证据不足,没有提供精神损害证据

我没死没伤没精神病就不能要精神赔偿吗?

岂有此理一年零八个月这么久产品不能使用的视频证据都证据不足,还想要什么证据

跟检查院说吧?检察院说没有调查权,只阅卷

直到现在,产品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检查院让我息诉服判,

那怎么可能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检查院对抗诉案审结时限是三个月

从四月收到受理通知书,到八月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书,应该超期啦吧

再审期间的产品竟然奇迹般可以正常使用啦一段时间,你知道吗,当再审被驳回的时候,产品又不能正常使用了,而证据只能保存六个月,一月再审,四月申请抗诉,那超期这一个月,正好查不到了。这是巧合吗?

现在再审时说的那个再审期间产品可以正常使用的证明没了

现在检察院抗诉也失败,产品依然不能正常使用,你能体会到那种感觉啦不

法院,检查院都问过一个事,就是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为啥不换,我的回答是没有可换的,我以把你一万一平的房子和我俩千一平的房子换一下子可不可以。

我不替换其他产品说明现在的产品有不可替代性,我不换其他产品,损失我自负,哪有这个道理

我不久前收集了因产品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一定损失,虽然微乎其微,这总能证明因果关系啦吧,但是竟然没有地方去申诉了,最高检,最高法都不管

问承办人不认可检查院的决定,还有没有其他渠道,检查官居然不告诉。就让息诉服判,你说气不气

我今天已经通过网上举报到中纪委去了,结果啥样不知道,因为我不知道去哪申诉,没人告诉我,

我每天给高院打几十个电话没人接,

我打最高检电话,一个小时响铃,没人接听。

一年零八个月不能正常使用,法院就不会考虑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吗?一直让我提供证据,提供了又说没关系,

追答

===“我的主张是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这样的诉讼请求,感觉跑偏了。方向选不好,审理难度就会增大。把诉求跟案由进行对照分析。
===从你的诉求看,选择的法律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理由是产品缺陷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我认为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因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同时维修效果不佳,导致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两种不同的纠纷,诉求和证明对象是不同的。
===你说找到了一些造成损失的证据,可以依据新证据申请再审,避开检察监督。
===可以思考另一种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是案由),选择另案诉讼,把诉讼请求选择好,便于审理。同时可以考虑对产品进行技术鉴定,让专业部门评判产品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能否维修或更换,如果更换会产生哪些损失或补偿等。==甚至可以要求退货,让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过去的诉讼过程有点乱了,尝试跳出,整理思路,换位思考,从旁观者的角度重新审视。总的感觉,如果继续纠结在原来的程序中,你所主张的主要内容变成了“司法机关处理错误”,与你论辩的不再是产品提供者,而是司法机关了。如何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关键在选择好诉讼请求和对应的法律关系,以便审理机关在尊重诉求的前提下,审查方向更明晰。

追问

你说的对,我现在就是不在意赔偿。打官司初始目的也是在于不吃馒头争口气,诉讼费才25元,也要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我是分别以侵权和合同立了四个案子,全部被败诉,侵权案主要是要对方道歉,合同案要求赔偿的是实际损失。但是侵权案被判竟合

本来侵权案是早于合同案开庭的,但是开庭前几天接到法院电话说被告撞庭要改期,但是二审的时候被告对于改期开庭的答复是法院没有给他们答辩时间。

这法院和被告两边的回复就不一致,但是高院和检察院都不理这事。

我知道开庭要改期,不同意也没办法啦,法院给发传票,以后法院不见传票就不去,这是我学到的经验。我吃亏在这上面啦。开庭改期我就想到被告是在拖延时间,立刻去法院递交了书面证据保全申请,结果一审法院没有保全,也没给书面裁定。这不给证据保全的事二审竟然不管。我是再审的时候才知道不给保全是因为要保全的东西与我主张无关

至于你说的鉴定,我的产品不在12315受理范围内,全中国没有接受举报的地方,只是调解,我只得走司法程序。我也不是一开始就要打官司的,我是一步一步的依法进行维权的,我的事是经过公检法三家的。

产品的事我可以暂且搁一边,证据我存好,我了解到我可以用第三人的救济方法,
或者可以重新以法人的名义起诉赔偿。我现在就是要找办案
人员的事。欺人太甚了。这个事我处理不好,我没
办法继续做其他事。

但是这都是我自己了解到了,问我的承办人,他都不告诉我,

如果产品缺陷问题,那应该属于特殊侵权,举证应该倒置,可是法院按一般侵权审,我就要举证

这是法院的问题,

被告说一句话,法院不调查核实就认为我证据不足,比如我提供了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视频,被告承认,但是抛出一个存在偶发的情况。说的好听,偶发会偶发一年零八个月吗?

假如侵权案与合同案竟合,那么审理侵权案的法官为啥还让我补交证据,我又花了几百块刻成光盘,交了上去,可是这补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就立下判决。

以新证据起诉,但是也要法院去调查才行,不去调查,证据还是不行的

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结果,担心也是石沉大海

我做了该做的事,最后没结果我也得靠自己让这事有结果,现在还是依法维权的状态

追答

===所说鉴定,是诉讼当中的委托鉴定。如果可能涉及到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厘清申请鉴定的目的和申请项目,反复斟酌,不操之过急。
===感觉你之前的诉讼乱套了,你自己也好,你的律师也好,似乎未能梳理好诉讼目的和诉讼方式。一步乱,步步乱,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不顺畅的局面,导致纠结和郁闷情绪,你难受,没准法官也难受。
===对方的产品瑕疵导致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你所有的纠结,实际上都从这里引发的。

追问

没有乱套,侵权诉的目的是对方的态度,处理问题的做法,为了让对方道歉,只能以侵权诉,因为合同案由不能公开道歉。

所以就分开起诉的,我也放在一起起诉,可是法院不让啊,一个合同一个薄,就算都是一个公司的产品,也要分开起诉

你说那些判刑的是怎么翻案的呢,是找到新证据吗?去哪找的,去哪个部门申诉的?我也觉得纪委好像没什么作用,可是司法程序走完啦啊,

民事案很难受啊,处处受限

产品目前为止仍不能正常使用,现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频率比之前稍微好一些,我知道是对方动过手脚的,

也就是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我可以随时收集,现在就是要先追办案人的责任,到底有没有责任没有人给我一个确信的肯定的回答,我曾想过申请听证会,问了检查院,说不能就作罢了,

确定下来办案人员有没有责任之后我才能去进行下一步办案人员这不确定下来,我不能随意行动,

我不能直接去法院或者检查院办公大厅去,因为我不信任他们,万一去了第一我的脾气,第二,给我安个莫须有的罪名,我哭都没地方。本来有理的地方极容易变成没理。我不能给他们这个机会。因为那些个地方不能录像录音什么的,我现在有录音录像,都输官司,不冒这个险,

我可以在电话里面喊,但是去大厅不行,万一给安个扰乱,破坏治安的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我可不能给他们这个机会,这种事只要我可以预见到的,我就不去犯那个险。

追答

===在合同纠纷中,当出现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从法理及司法实践看,只能选择一个诉,多选则视为重复诉讼,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先起诉合同纠纷,视为放弃了侵权之诉。法院审理合同案件中,原告又提起侵权之诉,这时如果诉状中或者提交材料时没有告知之前的诉讼,立案部门就不掌握之前的诉讼,不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所以后诉案件会被立案登记,转入诉讼程序。当该案开庭审理时,通过法庭调查会了解到之前还有个合同之诉,这时,法官应当进一步核实,并进行法律释明,征询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拒绝撤回其中一个诉讼,法院会决定继续审理先起诉的案件,并对后诉案件判决驳回起诉。
===侵权案件面临被驳回起诉时,侵权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包含在合同案件中,原告应当及时变更合同案件的诉讼请求,同时清醒地判断诉讼走向、评估诉讼风险,把目标放在挽回损失上,把侵权案件的胜败放在次要的、补充的位置。在这个环节上选择、定位失当,会带来很重的诉累。
===你这个案件,选择合同法或消法是比较合适,选择侵权有点牵强。能够通过合同规则和商品规则弥补的事情,很难以个人意愿去替代。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你无法正常使用产品,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是你受到的最直接的损害,由此产生的认知定位、心理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很难通过人力和法律来圆满处置。我可以挑厨师的毛病,但我并不能按照自己的味蕾需求做出那道菜。朋友别见怪,在规则运行的秩序里,我也常感到很无奈,所以也在逐步适应重新调整。规则内,先让不诚信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不求完美,但求适当,防不信者窃喜。
===在程序上走得太远了,把起诉的案件捋一捋,争取在实体上找一找救济。实在不行,就放下吧,别因为案件影响了生活。

追问

侵权案原来法院电话通知是先于合同案开庭的,但是临近开庭,法院打电话说被告撞庭,要改期,我不同意,那法院就让我等传票,

然而二审的时候,被告给出改期的回复是因为法院没有给他们答辩时间,这法院与被告的解释不一致,

我投诉过也没有回复

没人管这事

当知道开庭时间要改期时,我在接到法院让改期开庭电话后的第二天,就立即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是,法院没有给保全,也没有给我一个不保全的理由。

直到再审时,我才知道一审不保全理由是保全内容与我的主张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没保全,但是一审如果给我这个理由,我可以去申请复议对吧,但是一审没有给出任何书面的东西。二审还不理一审证据保全的事。

因为一审的证据就保留六个月的时间,等到再审,一审的证据早就没了,结果再审输了之后,去检查院抗诉,检查院说证据都没有了,法院判的对,这是个什么道理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