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五章 经 费

如题所述

湖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中规定了关于河道相关费用的管理。


首先,对于堤防、护岸、灌排水闸等设施所在的受益区域,工商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需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过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的审定,最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自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开征起,1986年的堤防维护费缴纳规定将不再适用。


其次,任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或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设施更新改造以及管理单位的运行成本。


对于改善通航条件的河道过船水闸或船闸,若财政未提供维护资金或政府未划拨相应资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闸管单位可以对过闸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时,如果对护岸、护坡、堤防等造成损害,建设单位需负责修复或经济补偿。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在必要时有权组织河流两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义务性护堤和清淤工作,以维护河道安全和畅通。


扩展资料

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