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消防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
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
各有关单位需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则包括: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以上规定,还需加强防火档案管理,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培训演练。
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熟知消防工作,确保经费投入并落实防火责任制。
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正确使用火源和易燃物品,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并教育监护人。
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规执行,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审核建筑消防设计,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管理消防产品,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参与火灾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等。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