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

如题所述

重庆市消防条例的第二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政府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实施,同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解决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他们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综合救援队伍,并组织定期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此外,政府需建设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并确保消防经费的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需执行上述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培训,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扑救火灾和调查事故。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和宣传,接受消防机构的委托进行简易调查和处罚。


各部门依据各自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尤其要强化监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学校、媒体、团体和个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如单位需制定灭火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民则需遵守消防规定、学习防火知识。


重点单位除履行一般职责外,还需确定安全管理人,严格管理防火重点部位,并实施日常防火巡查和职工培训。公民则需履行安全用火、爱护公共设施等义务。


特定行业如机场、大型企业、储备仓库等需建立专职消防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建,其建设和撤销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专职消防队需制定教育训练计划,承担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


志愿消防队主要由非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建立,负责自卫和消防宣传。所有单位和组织的消防工作都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扩展资料

重庆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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