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离岸价的确定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报关单与出口发票金额不符,各地方的处理不同,参考如下:
1、浙江电子口岸:退税可按实际结算价申报,另填具附表报关单与出口发票一一对应关系表和差异说明。
2、深圳国税热线:先以每张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为准录入报关单,然后虚拟一张出口报关单:录入报关单与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差。
3、实际上,如果报关单确实错误,出口企业可要求代理报关行改单(一般报关员不同意,会扣减报关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评分)。但有的报关行为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会同意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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