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道知识产权法的题目,是涉及商标权的案例分析,想请会做的大神给个详细答案,谢谢!

东海市一业余摄影者王某在1996年6月给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同年又 将其发表在《东海晚报》上。1998年某日,王某在本市一超市购物时发现东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 并于1996年 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 4月获得授权;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上述三家公司的使用王某均一无所知。

问题:(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王某和这 三家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拜托了!

1、合法。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申请是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2、合法。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申请同样是申请在先原则。
3、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①、依家饲料追溯至1998年 4月前已经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在98年4月即外观专利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但要支付合理使用费喽!
②、依家饲料在外观专利授权后才使用该照片的构成专利侵权。
4、诉讼、调解。
附:3家公司都侵犯了王哥哥的著作权,都是要付钱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12
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先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其中包括著作权。
王某可就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争议撤销申请。
第2个回答  2011-10-26
1、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但是标志本身却侵犯了王某的作品著作权,可以通过异议、争议来申请商标无效;
2、申请外观专利的行为合法,但是侵犯了王某的作品著作权,可以向专利局申请该专利无效;
3、这个可以通过诉讼,以对方侵犯王某的作品著作权为由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第3个回答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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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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