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市一业余摄影者王某在1996年6月给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同年又 将其发表在《东海晚报》上。1998年某日,王某在本市一超市购物时发现东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 并于1996年 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 4月获得授权;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上述三家公司的使用王某均一无所知。
问题:(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王某和这 三家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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