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音乐家创作了一首歌曲,某歌星经过音乐家许可后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某唱片公司经过音乐家和歌星许可之后将歌星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CD出售。请问答下列问题:
(1)如有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2)如有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3)如有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并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4)如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转换成MP3置于网上供他人下载,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5)如有某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如将上述问题中的CD换成VCD,答案是否有所不同?
2001年12月31日,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使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志注册为商标。2002年元月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年元月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该县另有一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使用为注册的“长寿”商标。问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何时向谁提出申请复议?
(2)你认为复议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产厂商能否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