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为什么属于法律事件而不是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所谓法律事件者,法律上有意义是事实也。
所谓法律行为者,法律上有意义之行为也。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是相对的,是社会的,假使在原始社会,或个人状态,则无所谓法律。再者,法律认定的行为系指行为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对自己有法律意义上结果的一个过程。因为自杀倘若失败,则无法评价,倘若成功,则作为主体消失。
伴随主体消失,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亦无法评价,坦率而言,自杀无所谓合法非法。但同时产生继承与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还是有意义的,
所以谓之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还有一种理论,即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读之令人莫名其妙,据说是翻译德文不明就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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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23
问:自杀为什么属于【法律事件】而不是【法律行为】?
      答:自杀系【事实行为】,非法律事件。
理由:
      人的【出生】和(非实行本人意志的)【死亡】(非自身)都是(不受该主体意志转移的)【法律事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杀无疑是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故归入事实行为更合适。
      自杀无所谓是否有效,故现行民法理论体系中【没有】自杀构成法律行为的空间。
      如果本人意愿的【安乐死】(本质上是一种自杀或委托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被允许,此种前提下自杀的意思表示确有作为法律行的空间。(注意,这里更关注【自杀意愿】或【委托】的【效力】,如有效,则受托人终止委托人的生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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