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规定:(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综合计时工作制:(1)保证综合计时工作制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不定时工作制:(1)保证不定计时制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2)保证每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的问题是:综合计时工作制是不是可以不用保证每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律依据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