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减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从20×9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出租厂房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系一栋专门用于出租的厂房,于20×6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用于出租,成本为8 500万元。
20×9年度,甲公司对出租厂房按照成本模式计提了折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对出租厂房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出租厂房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预计使用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出租厂房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6年12月31日为8 500万元;20×7年12月31日为8 000万元;20×8年12月31日为7 300万元;20×9年12月31日为6 500万元。根据资料
(2),判断甲公司20×9年1月1日起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说明判断依据;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
理由: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不可以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 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680(8 500÷25×2)
盈余公积 5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8
贷:投资性房地产 8 5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 200(8 500-7 300)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4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4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7 300-6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