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备案24号令规格有改变怎么办

以前备案规格是12袋,可是现在销售的是9袋怎么办

  关于明确药品注册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有关事宜的函
  豫食药监注函〔2009〕149号
  2009-06-17 11:52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按规定增加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补充申请。为正确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药品生产企业负担,做好我省药品注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局批准的注册批件和补充申请批件,说明书包装标签已经按照24号令核准的,可依据批件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需重复进行备案;经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如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可依据批件结论修改药品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不需重复进行备案。
  二、凡已按照24号令要求完成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核准的,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以及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按照2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自行变更,不需要申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
  三、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备案申请,省局仅受理最小包装单元包装规格变更的备案申请(如24粒/板变更为12粒/板,60片/瓶变更为20片/瓶)。在符合临床用法用量的情况下,最小包装单元不变,仅变更单元数量的(如10粒/板×4变为10粒/板×2;每盒10支变为每盒2支),不需备案,企业可按照国家局24号令规定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应与同规格品种保持一致,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项下增加或修改企业销售电话和传真号码、企业网址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的,不需备案,由生产企业对其自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以上,请通知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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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6
省局补充申请追问

申请是有文件呢?还是原来的东西都不变

追答

按现在销售规格准备文件,省局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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