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法院可否直接追加当事人

劳动争议已过了仲裁阶段,到了一审阶段。本案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曾用过A、B两个公司与原告签合同,原告在仲裁阶段只起诉了B公司和用工单位。现在诉讼请求不变,但需要追加A公司作为当事人。请问法院可否直接追加当事人?还是原告不得不重新来一次新的仲裁,增加一个当事人?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以追加当事人,而且不需要再一次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应当将所有当事人列明,如果遗漏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如果仲裁裁决之后才发现遗漏了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一审程序中申请追加遗漏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直接追加。而进入二审程序后,不宜再追加当事人,如发现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内容规定,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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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你好,法院可以直接追加当事人,而不需要再一次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05
可以,直接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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